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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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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市公安局落实《民心桥》直播节目听众热线和短信问题及回复情况

问题一:陈先生咨询“餐厅办理消防许可证的相关手续”。

答复:应按室内装修工程申报消防审核,具体提供如下资料:1、需提供相关的证明、身份证明;(所有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尚无公章的由经营者签名)
    (1)凡法人单位申报业务均须提供工商部门统一格式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同时提供“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以个体户商号名义申办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已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尚无公章及营业执照的,可以公司名义申报,以主要投资人签名代替公章。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及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手续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申报单位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或者房产证复印件。
    2、需提供的图纸和有关资料:(其中(1)-(4)中图纸比例按50的倍数设计,例如:1:50、1:100等)
    (1)装修部位平面布置图(盖设计单位出图章);
    (2)装修部位天花布置图(盖设计单位出图章);
    (3)装修部位电气系统平面图(盖设计单位出图章);
    (4)装修部位消防系统平面图(包括:消火栓平面图、自动报警系统平面图、自动喷淋平面图、防排烟平面图等)必须由有消防设计专业资质的单位设计,并盖设计出图章和防火审核专用章。消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复印件再复次复印视为无效);消防系统如无改动,则向管理处出具“关于未改动消防系统的情况说明”,加盖管理处公章及申报单位公章。
    (5)装修部位所在楼层整层原始平面布置图复印件,并用红笔将装修的部位圈出来。(物业部门或产权单位盖章)
    (6)所在建筑物主体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物业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盖章);
    (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必须用黑色水笔填写,要求准确、详细、清楚,不得涂改;特别是申报单位名称必须为全称,建筑地址必须填写详细:路名、大厦、栋、号、层、房、单元等(建议参照租赁合同内容填写,申报单位必须在封面盖公章);
    注:资料按以上目录顺序叠放:图纸按手风琴折叠法,折成A4纸张大小规模(297mm×210mm),图签外露于右下角,所有设计图纸必须为蓝图或电脑制图,图纸应符合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其它资料均应采用A4纸张或粘贴在A4纸上。
    窗口受理后,领取《消防业务受理回执》并认真核对,妥善保存。在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后,凭《消防业务受理回执》(经办人签名)到业务窗口领取消防批文。领文后认真核对内容,如发现有错误应当场说明。工程竣工后应申报消防验收。(已电话回复陈先生,陈先生表示满意)。
 
问题二:李女士反映“龙岗坪地莲塘坪东村2栋悦微公司的食堂建在宿舍楼四楼”。
答复:经龙岗消防大队派员到现场调查,深圳市悦威保健品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坪东村莲塘工业区第2栋,有厂房和宿舍各一栋。其中,该厂的宿舍楼一楼是纸品仓库,二楼是深圳市金利达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办公室,三、四楼是金利达纸品包装有限公司12名员工宿舍,其中,403室是一间约10人小食堂。消防大队已通知该公司整改,6月25日将厨房搬至一楼。(已电话及短信回复李女士)
 
问题三:林先生“宝安的工厂一楼阁成(分隔)很多小间怎么办理消防手续?”
答复:应按室内装修工程申报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具体申报手续到辖区消防大队业务窗口进行申报。(已电话回复林先生,林先生表示满意)。
 
问题四:张女士“在居民楼里发生火灾之后是否可以使用消防电梯逃生?”
答复:发生火灾时不能使用消防电梯逃生。因为一是有毒烟气侵害;二是火灾时电梯变形失控;三是仅供火灾时消防队员使用。(已电话回复张女士,张女士表示满意)。
 
问题五:张先生“景田南的废品收购站设在居民楼一楼有很大安全隐患”。
答复:福田消防大队已于2008年6月17日下午派出消防监督人员到景田南的废品收购站进行核查。具体查处情况:张先生投诉的地点是位于福田区红荔路与景田路交汇处“金色假日”,使用性质为商住楼, 首层为商铺,2至26层为住宅,建筑面积24499.5平方米。楼高76.6米,共26层。该大厦于2004年4月竣工并投入使用。该场所在3月1日已被福田消防大队查封,在6月7日接到金色假日管理处负责人的电话说,收购站的封条被大风吹掉。在6月9日下午派出消防监督人员到该场所进行核查,证实封条不见了,在6月10日上午再次对该场所补贴了封条。其投诉情况不属实。(已电话回复张先生,张先生表示满意)。
 
问题六:余先生“市民在安全使用天然气时有哪此注意事项?”
答复:天然气是一种优良的气体燃料,但是,如果使用不当也会发生火灾、爆炸和使人窒息的严重事故。为此,要特别注意:一、连接灶具的软管,应在灶面下自然下垂,且保持10厘米以上的距离,以免被火烤焦、酿成事故。注意经常检查软管有无松动、脱落、龟裂变质。使用期超过三年的应与维修部联系更换。二、定期用肥皂水检查天然气设备接头、开关、软管等部位,看有无漏气,切忌用火柴检漏。如发现有气泡冒出,或有天然气味时,要关闭所有开关,严禁火种(包括电灯开关),打开窗户通风,并立即报告地区天然气维修站。三、禁止自购乱拉乱接软管,自行接用天然气取暖炉和淋浴器等设备;四、禁止搬弄天然气表;五、不要在安装天然气设备的房间内,再使用煤炉、液化气或其他炉具;六、天然气灶具周围不要堆放易燃物品,单元入口截门处及天然气表周围禁放遮挡物。(已电话回复余先生,余先生表示满意)。
 
问题七:刘先生“加油站的安全隐患是否会影响周围居民?”
答复:正规的加油站是有安全保证的,因为:一是加油站建造时必须符合防火规范并经验收合格;二是有严格的操作规程;三是控制火源避免火与油料接触;四是防雷、防静电;五是有固定的消防设施。(已电话回复刘先生,刘先生表示满意)。
 
问题八:陈先生“房中房的安全隐患市民要怎样投诉?”
答复:安全隐患种类较多,如果属于消防安全隐患,市民可以向市、区各级消防部门投诉,或者向市、区各级政府投诉,还可以向市、区各级安委会投诉。目前,消防安全隐患投诉渠道也很广,可以采取来访、信访、电话投诉、互联网投诉等方式向相关部门投诉。(已电话回复陈先生,陈先生表示满意)。
 
问题九:李先生“宝安的电子厂生产出的产品经常堆放在走廊上造成拥堵有安全隐患”。
答复:已督促辖区消防大队加大检查力度,一经发现严格依法予以处罚,确保消防安全。(已电话回复李先生,李先生表示满意)。
 
问题十:梁先生“建议提高消防意识从娃娃抓起”。
答复:一直以来,我市各级消防部门都非常重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多渠道、多形式深入开展消防宣传,大力提高市民尤其是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抗御火灾能力。消防宣传“四进”工作中就有一项是“进学校”,2005年,我市消防部门和教育部门联合开展了学校及幼儿园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全市各大、中、小学和幼儿园所有师生进行了培训,并督促各学校及幼儿园将消防安全教育课纳入正常教学计划,每学期至少安排两节消防安全教育课,切实提高学校及幼儿园消防安全主体意识,真正树立消防安全意识从娃娃抓起的理念。(电话回复梁先生)
 
问题十一:市民“广州已规定居民楼下不得开餐馆,为什么深圳不限制呢?”
答复:经与反映人王先生联系,向其解释这是由政府统一解决,目前深圳的有关规定还未出台,王先生对消防的及时回复表示很满意。
 
问题十二:市民“主持人你好,关于石夏统建楼9栋2单元504二手老板又开房中房的问题”。
答复:福田消防大队已于2008年6月18日上午派出辖区防火监督员贺中文、卢建明,联合石夏股份公司防火办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核查,经核实举报内容属实。经查:石夏统建楼住宅属于石夏股份有限公司物业,股份公司反映以前检查中发现504房存在房中房现象,已及时拆除,针对这次发现的问题,将联系房东及时消除隐患,我们建议这种现象要联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整治,并加强监管,防止死灰复燃,彻底消除隐患。(已电话回复投诉人)
 
问题十三:市民“局长嘉宾们好:我是罗湖太白路松泉公寓7栋住户,东西电梯老是坏,把人关在里面经常是消防部门营救,七楼东面消防栓没水也没有灭火器,请关注!楼顶通道锁住,谢谢!”
答复:经罗湖消防大队前往现场核查,发现投诉内容不属实。(已电话回复投诉人,投诉人表示满意)。
 
问题十四:市民“清水河油气库安全吗?什么时候搬走?”
答复:经与反映人张先生联系,向其解释清水河油气库是安全的,至于何时搬迁,政府已有规划,等待相关条件成熟后落实。(已电话回复投诉人,张先生表示满意)
 
问题十五:市民“小区内到了晚上楼下车辆停得只留下一个小车道,有时楼梯口都堵上这样符合规定吗?”
答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如果小车停放的车道是消防车道,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如果小车停放车道是普通小区车道,则在消防法律、规范上没有严格的要求。同样如果楼梯口停放的汽车不能影响疏散通道。违反该规定可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予以警告并罚款。(已电话答复投诉人,对方表示基本满意)
 
问题十六:市民“在龙岗龙西宝安发毛织厂,上班时间是把门锁上的,每次来查看时,就没锁”。
答复:龙岗龙西宝安发毛织制衣厂位于龙岗镇龙西陂头肚,为来料加工企业,负责人:李春梅。该厂于1994年4月6日开办至今,共有四层厂房及宿舍各一栋。检查时工人正在上班,通道畅通。经与投诉人联系,其称上锁位置为厂房与宿舍之间的通道,经反复检查,该厂的厂房与宿舍为独立大门的建筑物,为方便工人上下班及管理,该厂在厂房与宿舍之间靠近围墙处设立了一个铁闸门,并不影响疏散。检查时铁闸门并无上锁。故投诉反映情况不属实。(已电话回复投诉人)
 
问题十七:市民“出租屋的老板用消防水来供租户生活用水”。
答复:因投诉人未说明具体地址,又无法与联系人联系(电话号码失效),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消防水源。违反该规定可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予以警告并罚款。
 
问题十八:市民“福田保税区福源花园一期A栋存在消防隐患,群居严重,有很多一房住了十多二十人,有电线乱拉,租房都没租赁管理登记,租住人员很多没登记,后患无穷!”
答复:福田消防大队已于6月17日下午5时,派出防火监督员对保税区福源花园一期A座进行检查,发现A座分为A1、A2、A3座,该建筑属多层住宅,楼高8层。检查该住宅楼消防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设施均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现该楼大部分出租,业主居住的较少。该大队工作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建筑属单身公寓,二楼、三楼每间能打开门的房间最大住人数8人。投诉人反映情况不属实。经与福源花园管理处刘新跃主任联系,也证实投诉人反映情况不属实。(因投诉人留下的电话一直关机,未能回复投诉人,已发短信并保持与其联系)
 
问题十九:市民“各位领导你们好!昨天晚上七点左右在皇岗公园街有人用电焊焊拉煤气瓶车的车后门,而且在这个车的后边两米处有一台深岩燃气公司的车在装卸气瓶”。
答复:福田消防大队于2008年6月17日晚派人前往投诉地点检查,检查未发现有上述现象。因运送煤气的车辆流动性较大,建议由街道和社区安监部门加强管理。(已电话答周先生,周先生基本满意)
 
问题二十:市民“请问福田皇岗新村121栋等几栋农民房一楼改为餐厅,合法吗?”
答复:福田消防大队于6月17日下午4时对投诉地点进行检查,投诉人姓庄,皇岗村村民。因其居住附近的皇岗新村121栋一楼餐厅晚上噪音大,油烟大,投诉人有意见。已电话告知投诉人庄先生,村民住宅在一楼设小餐厅符合市、区清无办的清无规定。但油烟、噪音等属环保问题,建议其向环保部门投诉。(已电话回复庄先生,庄先生基本满意)。
 
问题二十一:市民“龙华民治大道潜龙苑楼下十间店九间是餐馆,烟管从来没清洗,已发生过煤气爆炸和烟道着火现象。投诉消防说是100平方米以下是派出所管,但民治所又不管,投诉无门。难道要出人命领导过问才行吗?现在楼下乱摆卖又堵死消防通道,发生火灾后果不甚设想。请有关部门管一下。
答复:宝安消防大队已于6月18日派出六中队民警何景玉、何伟清对投诉现场的进行核查,经查,潜龙苑楼下的九间餐馆(大排档,面积均为30-40平方米),主要存在乱摆卖和厨房排烟问题,未发现有堵塞消防通道现象。对存在问题建议由街道办组织行政执法队、环保部门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进行综合整治。(已电话回复投诉人)
 
问题二十二:市民“请问一下各位,工厂的厂房通往天台的门能锁住吗?”
答复:不能上锁,因为属于消防逃生疏散的路线。(已电话回复咨询问题的市民,对方表示满意)。
 
问题二十三:市民“消防检查不能马虎,形式主义,只要有媒介的参与,就完成任务的夸夸其谈”。
答复:经与张先生电话联系,张先生对我们的消防工作并不太了解,消防部门投入了大量的警力在从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消除火灾隐患。对消防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仅今年1月份以来,共检查单位29284个,查出火灾隐患54156处,整改火灾隐患40251处,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3348份,《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38份,罚款581宗,罚款金额450.35万元,“三停”285宗,查封1040宗;受理举报、投诉1347宗,已处理1157宗;策划、录制了消防知识公益广告17条,开展了消防大宣传活动8次,刊登了消防宣传报道文章达362篇,召开了新闻通报会3次,举办了“直通车”活动1次、“民心桥”活动2次;举办了各类消防培训班281期,培训23.5万多人。张先生的意见对我们是一种鞭策,我们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继续做消防安全工作。(已与张先生进行电话沟通,张先生表示比较满意)。
 
问题二十四:市民“云顶翠峰小区的消防梯只能通到地库,一、二层都没有出口”。
答复:云顶翠峰三期A座二座楼梯因设计问题致使无法直通1楼安全出口。但该建筑已通过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福田消防大队于春节后已在检查时要求管理处在二楼电梯大厅开设楼梯出口。现管理处已作了修改方案并有施工单位报了价,管理处答复尽快开工。(已电话回复宋春杰女士,宋女士表示满意)。
 
问题二十五:林先生“上梅林中康北路福贸花园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管理处用房被卖,道路被占用”。
答复:福田消防大队已于6月18日派出消防监督员曾少新、凌涛进行调查。经调查和了解,林先生投诉的情况实为一起民事纠纷,福贸花园管理处用房被卖引起了福贸花园管理处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矛盾纠纷,于是业主委员会将道路占用封堵,这起群众性纠纷事件已于两星期前在区政府的调解下消除。本纠纷事件本与消防部门无关,只因道路被封堵致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现隐患已解除。(已电话回复林先生)
 
问题二十六:饶先生反映“车管所不提供长训车辆问题”。
饶先生反映,其原在内地一企业曾负责过车队工作,也具备一定的驾驶技能。今年2月3日其到车管所了解机动车驾驶证报考相关情况时,得知可以受理散学(即不参加驾校培训)报考,且所需时间短、费用低,于是以散学方式报考驾驶证。但在参加科目三(即长途考试)时,却被告知车管所不提供长训车辆,而且让参考学员自己联系教练车参加长训考试。
    答复:调查反馈情况经了解,根据省厅交管局的文件要求,所有报考机动车驾驶证的学员,必须要通过驾校的培训学习,否则不予报考,而作为驾校,均配备有教练车辆供学员考试使用。后一市民认为车管所不接受散学报考驾驶证不合理,并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南山人民法院裁定车管所不接受散学报名无法律依据。在此情况下,车管所开始接受散学报名,但在长途考试中,报名散学的学员参考车辆就出现问题(按要求,参加长途考试必须使用教练车,即副驾驶位配有刹车装置)。报名散学的学员自己没有教练车,车管所也没有配备教练车,而驾校只为本校学员提供教练车。对于这一问题,我支队正积极与省厅交管局沟通联系,力争早日解决。(已向饶先生作了反馈,饶先生表示满意)。
 
问题二十七:黄先生反映“龙岗大队处理事故问题”。
黄先生反映,今年4月28日晚,他驾车在坪地与粤A/5D703号小车发生碰撞,报警后,龙岗大队龙城中队民警何小聪赶到现场,并认定对方(粤A/5D703)负全责,因对方车辆未带保险,民警将其查扣。但黄先生在事后到龙城交警中队处理时,发现对方肇事车辆已被放行,且黄先生在与对方联系事故索赔时,对方(广州广骏旅游公司)不配合,导致黄先生的损失(修理费1200元)至今未得到解决。
    答复:初步调查情况:据龙城中队领导介绍,该宗事故因损害轻微,且无人员受伤,当日事故值班民警何小聪在现场经现场勘查和调查了解后,采用简易程序对此宗事故作出处理,并裁定粤A/5D703号小车司机负全部责任,双方对此无异议。按照简易事故处理程序,如双方车辆证件无问题则不需暂扣车辆,因在此事故处理中,因粤A/5D703号小车司机未带保险,民警何小聪依法对该车予以暂扣。之后,该小车司机将相关保险资料带齐到中队接受处理,中队按规定予以放行。
    由于此宗事故经办民警何小聪现全脱产参加警衔晋升培训(本月24日结束),调查人员已向黄先生解释,待何小聪归队后,调查人员将及时就此情况调查处理。(已电话回复黄先生)。
 
问题二十八:王先生反映“在惠盐交警大队扣车场内丢失随车工具问题”。
王先生反映,去年11月他的车被惠盐大队交警扣下,放于惠盐交警大队扣车场,取车时发现车上价值5000元的修车工具被盗。
    答复:初步调查情况:2007年11月24日,在惠盐大队辖区发生粤B/WF743小车追尾撞上粤B/67882平板大拖车的交通事故,平板车司机是彭元明,车主为王学寨。事故民警经调查证实粤B/WF743小车司机系酒后驾车,而粤B/67882平板车超载100%(核载24吨,实载85吨)且时速只有40公里,远远低于高速公路限定的量低60公里。该宗事故经综合分析后,惠盐大队认定粤B/WF743号司机酒后开车负主要责任并作出了行政拘留15天处罚;粤B/67882平板车严重超载并且在高速公路低速行驶,负次要责任。对于惠盐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平板车方表示不服,认为小车司机是酒后驾驶追尾撞车,并反映他们当时还抢救伤者,且因该事故他们已损失了1万多元,觉得无辜,要求减免超载罚款。经办民警经请示中队领导和大队领导,未同意他们的减免超载罚款请求。
    之后,粤B/67882司机到扣车场领取车辆时报称他的平板车左侧车厢价值5000多元的工具不见了,要求大队给予答复。大队接报后即派事故组民警连振麟到现场,发现平板车右侧工具厢是完好的,而左侧工具厢打开并无任何被撬痕迹,民警在用照相机拍照取证后,建议当事人报110。110接警后派了一名民警来调查取证,110民警看了现场后,认为难以认定,建议惠盐大队作为内部问题处理解决。对此,大队领导十分重视,要求主管车场民警、中队领导、事故组民警调查清楚。第二天主管车场民警、中队领导和事故组民警联合到扣车场调查,未发现工具厢有被撬过的痕迹和异常。另据车场保管员反映:他在平板车进场时已对司机说明,车上贵重物品必须由司机或车主带走。之后惠盐大队向当事人答复:一,对于车上贵重物品车场保管员在车辆进场时已告知当事人相关事项;二,当事人所称价值5000多元的工具丢失只是单方面所讲,当事司机和车主都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交警支队正展开调查(已电话回复王先生)。
 
问题二十九:胡先生反映“粤B1539警车执行巡逻任务时不理会市民反映问题”。
经了解,2008年6月7日凌晨2时许,市民胡长江(系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驾驶车辆从沙河东路送朋友回桃源村。途经沙河东路北环大道立交附近时看见路边有人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并发生打架,怀疑是撞车党。胡先生于是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同时继续沿龙井路行驶至国汇市场附近时,看见粤B1539警车在其前面行驶,胡先生立即招手。桃源所民警黄志强将车辆停放在路边,详细了解胡先生反映的情况。随后,民警黄志强对胡先生解释说要去处理桃源村9栋接警。与此同时,黄志强通过对讲机听到分局指挥中心已经指派沙河派出所民警前往沙河东立交处理打架警情(即胡长江报警的地点)。黄志强向胡先生简单解释后就去桃源村内接警了。投诉人胡先生没有听清楚黄志强的解释,误认为民警不理会他的报警。
    答复:南山分局向胡先生通报了此情况。并就因民警黄志强没有耐心细致向其做出解释引起的误会,向他表示了歉意。胡先生对南山分局的回复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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